2023年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京津冀医疗保障协同发展规划框架协议》和《京津冀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意见》(京医保发〔2020〕34号),按照国家医保局年度工作要求,结合三地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形式 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天津市医疗保障局、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组成的京津冀药品和医用耗材联合采购工作小组,负责制定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实施方案,研提确定采购目录,指导京津冀三地工作机构采用适宜的采购方式分别开展联合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强化协同机制,共享集采结果,监督指导集采结果平稳落地实施。 二、工作机构 北京市医药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河北省医用药品器械集中采购中心作为药品联合带量采购工作机构,分别负责组织相应药品联合集中带量采购具体实施工作。工作机构之间加强协调联通,做好集采组织工作的配合推动。 三、实施范围 (一)机构范围 京津冀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非公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保定点协议要求参与。鼓励其他医药机构自愿参与。 (二)药品范围 京津冀三地医保部门根据临床需求,分别研究提出纳入联合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目录,汇总形成京津冀联合带量采购药品目录,供三地选择参加。具体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目录另行公布。 四、采购方式 (一)带量竞价 带量竞价药品根据同种(组)药品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数量,制定评比入围规则,确定同种(组)药品中选企业数量。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经过竞争性报价,依价格等评价因素,按规则确定中选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二)带量联动 带量联动药品联动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价格水平,按照带量分包的方式,通过购销双方互相选择,确定中选药品,实行带量采购。 (三)带量谈判 带量谈判药品根据全国各省级或省际联盟带量采购价格水平,制定药品成交参考价,通过邀请议价、量价挂钩的方式进行带量谈判。 (四)短缺药品订单式采购 以国家短缺药品清单为基础,在坚持集中带量采购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全国和三地供需情况、市场价格水平,通过医疗机构与企业相互选择,签订“一对一”订单协议,从严约束购销双方,协同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相关工作。 具体规则方式、工作流程另行制定,以京津冀三地工作机构发布文件为准。 五、采购周期 联合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以工作机构发布文件为准,采购协议每年一签。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组织相同品种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等情况,原则上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衔接;同时动态联动全国各省级及省际联盟药品带量采购中选结果。 六、京津冀医用耗材联合带量采购工作可参照本方案协同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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